但各朝的穷苦百姓都知道典妻律法执行的真实情况。
虽然官府有规定,但在民间依旧是禁而不止。
既然官府认为典妻契是非法合同,那他们就写“寄养” 。
大部分地方,民不告、官不究。
真闹到官,常轻罚或调解,完全不会按照律法狠打。
他们心中都明白。
只要自己极度贫困,欠债,实在生存不下去,就有可能典妻。
只要有人重男轻女,重视宗法传嗣观念,需要儿子传承香火,就会租妻。
而女性地位低下,无独立经济地位,就会默认被典妻的事实。
这是时代无解的难题。
......
【更讽刺的是,这份毫无人性的契约里,专门標註了“妻画押”的条款。】
【这个连拒绝权利都没有的女人,按手印之前还得亲手磨墨,亲手把自己卖出去。】
【她磨墨的手或许会抖,但抖也无用。】
【法律不保护她,宗族嘲笑她,娘家觉得她丟人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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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那个时候,女人不是人,是和耕牛、田地,写在同一个帐本上的可变动財產。】
......
李世民一脸慍怒。
把妻子当做牲口一样出租,用生育换钱。
妻子没有名字、没有选择权、毫无尊严。
这种违背人伦、有伤风化的事情,简直是天理难容!
所以,他严户籍、禁止人身买卖。
想要从从制度和司法的层面,堵住典妻、质妻、卖妻、雇妻这类陋习。
《唐律疏议》规定,夫將妻典贴、卖给他人为妻妾,丈夫处徒刑二年。
接手的一方同罪,双方强制离异。
不过律法允许全家受僱做工,举家依附大户。
这合法,不属於典妻范畴。
但若是单独將妻妾、子女作为抵押物、租借物交易,还是会从重处罚。
他心中清楚,典妻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百姓贫困。
於是,他大力推行均田制,减免赋税,开仓賑灾,安置流民。
底层百姓生存的压力大大减轻,不至於走投无路,这种悲惨陋俗才会大幅减少。
这是最核心的治本手段。
......
【民国的典妻契里甚至写著,如有逃跑,由本夫自行追寻,与典主无涉。】
【妻子跑了,不过是主人丟了一件会喘气的財產。】
【从来没有人问一句,她为什么要跑?】
【她跑的时候,有没有回头看过那个跪著按手印的自己?】
......
此时,无数的典妻忍不住泪流满面。
她们多是因家贫、欠债、灾荒,由丈夫、公婆做主被典。
她们像財物一样被估价、议价,再由中间人从中撮合。
整个过程,不需要不徵求她们意愿。
她们也没有说不的权利。
在典期內,她们没有正式妻子的名分,地位低下。
通常都是被当作奴僕和生育工具。
日常不仅要操持繁重的家务,伺候全家起居。
还要被迫与承典人同居。
若承典人家中有正妻,正妻往往视她们为外人、情敌。
日常刁难、打骂,均是常態,她们对此也毫无办法,只能忍气吞声。
谁让她们是最没有人权的“货物”呢?
在典期內,她们还被禁止和原夫、原生家庭私下往来。
一旦被发现,会被打骂、罚钱,甚至提前终止约定。
在承典人家中的这些年,她们无依无靠,没有亲友撑腰,受了委屈也无处申诉。
官府本就禁止典妻,即便被虐待,告发也可能牵连自己或是夫家。
所以,大部分时候她们只能选择默默忍受。
她们在契约期间的责任,就是生下孩子。
女子怀胎、生產本就凶险,而孩子一旦生下,承典人根本不会妥善照料她们。
生下的孩子,按契约全部归承典人所有。
届时母子分离,又是锥心之痛。
待到典期结束,原夫凑齐典价,將她们接回原家。
多年的屈辱、劳作,回到家中也是病痛缠身。
而和原夫分离这么多年,感情疏离,和留守的子女也日渐陌生。
而后,还要饱受流言之扰。
村民皆知其经歷,指指点点。
她们在家中和家人形同陌路,在村中抬不起头。
余生只能在舆论、偏见和创伤中度过。
又或者是,到典期结束时,原夫依旧贫困,拿不出赎金,按照契约,女子永久归属承典人。
她们彻底沦为对方家的人,名分依旧低下,终生为奴为婢。
再也无缘见原来的丈夫和孩子,彻底斩断了过往。
待到年老色衰,失去生育价值后,她们会被当作无用之人对待,地位甚至不如奴婢。
想到这里,各朝的典妻仿佛已经看到了自己淒凉的晚景。
虽然官方明令禁止典妻,但只要贫困,这种陋习依旧私下盛行。
律法管得住明面上的契约,却救不出深陷绝境的典妻。
她们只能在苦难中被动走完一生。